为了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,1995年7月5日,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发布了《社会公正计量(站)监督管理办法》。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必备条件,应尽义务和监督管理措施。 1. 设置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的必备条件 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是之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,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。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方面条件: (1)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于交易双方; (2)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,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计量认证合格证书。 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应具体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: a. 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,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; b. 工作环境符合规定的计量检测要求; c. 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; d. 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。 2. 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应尽的义务 依据《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,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应当履行以下三项义务; (1)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的规章制度,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; (2) 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,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在适用周期内准确、可靠; (3) 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,并对其出具的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。 任何一个社会计量(站)只要具备上述必备条件,履行上述义务,就必须主动积极地建立和实施计量检测服务质量体系,才能确保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并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。 |